(六)確定合同與射幸合同(★★)
1.確定合同。又稱實定合同,指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在合同成立時已經確定的合同。一般合同均為確定合同。
2.射幸合同。又稱機會合同,指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在合同成立時尚不確定,其確定取決于合同成立后是否發(fā)生偶然事件的合同。保險合同、抽獎合同、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。
3.分類的意義。
(1)確定合同一般要求等價有償,不能顯失公平,否則會影響合同的效力,如顯失公平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,暴利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可被認定無效;射幸合同則不要求等價有償。
(2)射幸合同因雙方的給付義務嚴重不對等,法律從公序良俗出發(fā),對其種類、效力加以限制。如押賭合同在我國被認為是非法的;購買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種類;抽獎式有獎銷售的獎金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。
典型真題
下列關于保險合同性質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?(02年·卷三·57題一ABCD)
A.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B.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
C.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D.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
(七)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(★★)
1.束己合同。指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,合同當事人為自己設定并承受權利義務,第 三人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,當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合同。
2.涉他合同。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對性,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合同權利或 義務的合同。涉他合同包括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。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主體的相對性,但并未突破違約責任的相對性。
3.分類的意義。
(1)兩類合同的締約目的不同,束己合同是為締約當事人自己設定合同權利義務,涉他合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或者義務。
(2)效力不同。束己合同對締約當事人有約束力,涉他合同對第三人不能當然地有約束力。涉他合同雖然對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有所突破,卻未突破違約責任的相對性,第三人未向債權人履行義務或者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,仍由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(《合同法》第64、65條)。
(3)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。在涉他合同中,第三人并非合同的當事人,第三人不享有撤銷、變更、解除合同等專屬于合同當事人的權利。
(八)一時性合同與繼續(xù)性合同(★★)
1.一時性合同。指可以通過一次給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合同。所謂一次給付,既指純粹一次履行完畢,還包括分期履行。在后一種情形,因其總給付系自始確定,時間因素對于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并無影響。
2.繼續(xù)性合同。指合同內容非一次給付可完結,須經持續(xù)的給付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 同。其基本特色在于,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,總給付的內容取決于應為給付 時間的長短。委托合同、雇傭合同、勞動合同、合伙合同、租賃奮同、借用合同、保管合同、倉儲合同、供應水電氣熱合同均屬繼續(xù)性合同。
3.分類的意義。
(1)可讓與性的強弱不同。一時性合同中的債權債務,可讓與性較強。繼續(xù)性合同中的債權債務,原則上由當事人承受,轉讓的障礙較多?!逗贤ā范嘤畜w現: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(《合同法》第22.4條第2款);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,保管人不得蔣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(《合同法》第371條);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(《合同法》第400條)。
(2)對解除權限制的程度不同。一時性合同貫徹合同嚴守原則,解除權發(fā)生的原因較少。繼續(xù)性合同重視信賴基礎之存在,信賴基礎喪失或難以期待當事人繼續(xù)維持合同關系時,法律多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,繼續(xù)性合同法律規(guī)定了較多的法定解除權。例如,委托合同、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權;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有權任意解除合同。
(3)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。一時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復原狀的可能性,可以發(fā)生溯及既往的效力。繼續(xù)性合同被解除時,或無恢復原狀的可能性,或不宜恢復原狀,故繼續(xù)性合同被解除后僅向將來發(fā)生力,解除前的合同關系不受影響。
(九)主合同與從合同(★★)
1.主合同。指兩個相互依存的合同中,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。
2.從合同。指兩個相互依存的合同中,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,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 合同。抵押合同、質押合同、保證合同、定金合同與被擔保的合同之間的關系,就是主從合 同關系。
3.分類的意義。主從合同之間具有成立、存續(xù)、消滅上的從屬關系。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,主合同變更或消滅,從合同原則上隨之變更或消滅。
(十)預約與本約(★★)
1.預約。指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。預約以訂立本約為合同義務。預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負擔訂立本約義務的,稱為雙務預約;僅預約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訂立本約義務的,稱為單務預約。舉例說明預約存在的價值。例如:甲、乙、丙擬合伙經營餐飲業(yè),因需再邀請他人加人,故暫時不宜訂立合伙協(xié)議(本約),為確保甲、乙、丙三人將來二定參與合伙經營,于是三人先簽訂訂立合伙協(xié)議的預約。預約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合同,只不過其給付內容為訂立本約。因此:①預約不同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;②“初步協(xié)議”、“意向書”等文件如果不包含使當事人訂立本約的義務,不屬于預約。
2.本約。又稱本合同,指為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。
3.分類的意義。區(qū)分預約與本約的目的在于,明確二者具有不同的訂約目的和法律效力。預約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將來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訂立本合同,不產生實體權利義務;而本約的目的和效力則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