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是關于合同成立過程的描述。原則上,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,雙方當事人受合同的拘束。為便于理解合同成立中的各具體制度,先對合同成立的過程作一簡要描述。
1.《合同法》第13條規(guī)定,訂立合同,采取要約、承諾方式(缺一不可)。
2.原則上,承諾生效時,合同成立(但有兩個例外!詳后)。
(1)僅受要約人享有承諾的資格。
(2)承諾須符合承諾的構成要件。
(3)承諾的對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約(要約邀請不能作為承諾的對象)。
(4)原則上,承諾自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(有例外!詳后)。
3.承諾的對象只能是正在生效的要約。未生效的要約、被撤回的要約、被撤銷的要約均 不能作為承諾的對象。
(1)要約系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,未“作出”的要約不能生效。
(2)對不特定人作出的要約(如構成要約的商業(yè)廣告、自動售貨機),自作出時生效。
(3)對特定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,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。
(4)對特定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,自相對人了解時生效。
(5)要約生效前,可撤回要約。撤回的要約不能作為承諾的對象。
(6)要約生效后,可因撤銷等原因失效。失效的要約不能作為承諾的對象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