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保留所有權買賣(《合同法》第134條;《買賣合同解釋》第34?37條)(★★)
1.例子。通過一個例子說明保留所有權買賣制度。例如:甲把一輛汽車出賣給乙,價款30萬元,約定乙分10期支付價每期支付3萬元,在乙支付全部價款之前,甲保留汽車的所有權(下面將反復用到此例,稱之為“基本型”)。
2.概念。保留所有權的目的,在于擔保甲對乙享有的價款債權,系一種廣義的擔保。
(1)適用范圍。保留所有權買賣僅適用于動產買賣,不動產買賣無適用的余地,不動產買賣仍以過戶登記為所有權移轉的生效要件(《買賣合同解釋》第34條)。
(2)所附條件的對象。①甲、乙間的買賣合同并未附條件。當然,不妨礙甲、乙另行約定買賣合同附條件。②是所有權的變動附條件。即乙支付全部價款(或履行其他約定義務)為所有權從甲移轉給乙的也效條件。
(3)占有的形態(tài)。①所附條件成就前,甲的占有為間接占有、自主占有;乙的占有為直接占有、他主占有、有權占有。②乙不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或有其他違約行為損害甲的利益時,乙的占有變更為無權占有,甲享有取回權。③所附條件成就時,乙取得汽車所有權,甲的占有因此消滅。
(4)所有權狀況。①所附條件成就,乙取得汽車所有權,甲的所有權消滅。②所附條件成就前,甲為所有權人,乙將汽車出賣(質押)給丙的,構成無權處分,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,丙可善意取得。
3.買受人的期待權(無法條根據。根據通說理論整理而成。2012年考過一次!)。
在前述“基本型”例子中,所附條件成就前,甲為汽車所有權人。但對乙取得汽車所有權的期待予以相當程度之保護,乙因受此保護而享有期待權。此階段乙所受的保護,一言以 蔽之,即甲對汽車實施處分(出賣、質押)時,該處分雖為有權處分,但為了保護乙的利益,受讓人能否因該處分取得相應的物權,受到法律的特別限制。分三種情形言之:
(1)甲將汽車出賣給丙,并完成交付。甲、丙的買賣合同為有權處分,但丙能否取得汽車所有權呢?關鍵是看甲、乙的保留所有權買賣是否登記!
?、偃舯A羲袡噘I賣已登記,(只要乙按照約定支付了全部價款),無論丙為惡意還是善意,丙均不能取得汽車所有權(就是說,已登記的保留所有權買賣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)。
②若保留所有權買賣未經登記呢?丙能否取得所有權,因丙為善意或惡意而不同。(a)若丙為惡意(知道汽車為保留所有權買賣標的物),丙不能取得汽車所有權(就是說,未登記的保留所有權買賣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,還是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的)。(b)若丙為善意,丙因交付之完成取得汽車所有權。善意的丙取得汽車所有權后,如何保護乙呢?看甲、丙間的交付方式。第一種情況:甲、丙以現(xiàn)實交付方式交付(比如,汽車有質量問題,乙返還給甲修理,修理期間甲將車出賣給丙,完成現(xiàn)實交付)。則丙確定取得汽車所有權,乙的期待權消滅,乙只能對甲主張違約責任。第二種情況:甲、丙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(比如,甲將汽車出賣給兩,同時約定甲對丙讓與對乙的返還請求權)。善意的丙雖已經取得汽車所有權,但乙的期待權并不消滅,乙按照約定支付全部價款(甲拒絕接受的,乙可提存)之時,乙優(yōu)先于丙取得汽車所有權,丙已經取得的所有權因此消滅(丙只能對甲主張違約責任)? Fuck!太復雜了!
(2)甲將汽車質押給丙,并完成交付。①若保留所有權買賣巳經登記,無論丙為善意還是惡意,丙均不能取得質權。②若保留所有權買賣未經登記,假設丙為善意,可取得質權;假設丙為惡意,不能取得質權。
(3)因甲的行為致使汽車被丙留置。例如:假設汽車有質量問題,乙返還給甲修理,甲送往丙處修理,因甲欠繳修理費5000元,丙留置該汽車。這種情況很特殊,無論保留所有權買賣是否登記,善意的丙均享有留置權;惡意的丙不成立留置權。(留置權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特殊的!)
4.出賣人甲的取回權。把“基本型”例子添加一點信息:假設,乙按照約定支付了前六期價款,但未支付已經到期的第七期和第八期的價款。
(1)甲享有取回權的情形。根據《買賣合同解釋》第35條,買受人乙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出賣人甲享有取回權:
①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;
②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;
③將標的物出賣、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。
(2)甲之取回權的阻卻。.根據《買賣合同解釋》第36條,即使乙的行為符合《買賣合 同解釋》第35條的規(guī)定、在下列兩種情形下,甲仍不享有取回權:
?、僖乙呀浿Ц兜膬r款達到標的額總價款的75%以上的;
?、谝覍嵤o權處分后,受讓人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、質權的。
(3)取回權的性質。①甲取回的目的是為了“就物求償”。即如果乙不于回贖期內回贖的,甲有權再次出賣該汽車,并就出賣所得清償乙對甲所欠全部價款。②取回本身并不意味著甲解除了與乙的買賣合同。原因是,解除合同往往對甲不利。具體而言,在甲、乙的汽車買賣中,如果乙一次性支付價款,可能乙僅支付20萬元就可以了。但因為分期支付,價款就成了30萬元。所以,如果甲解除合同,就需要將已經收取的18萬元(前六期)價款返還給乙。③當然,如果甲享有解除權,又愿意解除合同,甲當然有權行使解除權,解除該買賣合同。我們需要記住的是:取回本身并不意昧著甲解除了合同。
5.買受人乙的回贖權。再把“基本型”例子再添加一點信息:假設,乙按照約定支付了前六期價款,但未支付巳經到期的第七期和第八期的價款。甲行使取回權、申請法院從乙處取回該汽車。
(1)回贖的內容。甲行取回權取回汽車后,乙在回贖期內享有回贖權。回贖的內容是:乙僅須消除自己的違約行為。①比如,在上面的例子中,乙僅須支付拖欠的第七期和第八期價款,而無須支付第九期和第十期價款。②再比如,乙對汽車實施處分的,乙只要能消除因此在汽車上產生的負擔即可。③乙行使回贖權后,甲的取回權消滅,甲應將汽車返還給乙。
(2)回贖期。①乙的回贖權僅存在于回贖期內。②回贖期的長度:由甲、乙約定。不能約定的,由甲指定一個合理的期間。
6.出賣人甲的再次出賣權。根據《買賣合同解釋》第37條:
(1)甲取回后,若乙未在回贖期內行使回贖權,甲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。須注意:此時,乙不再享有期待權,前述受讓人取得所有權的特別限制不復存在!
(2)甲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、再交易費用、利息、未清償?shù)膬r金后仍有剩余的,應返還給乙;如有不足,甲有權要求乙繼續(xù)清償:但乙有證據證明甲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。
典型真題
甲將其1輛汽車出賣給乙,約定價款30萬元。乙先付了20萬元,余款在6個月內分期 支付。在分期付款期間,甲先將汽車交付給乙,但明確約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將汽車的所有權移轉給乙。嗣后,甲又將該汽車以20萬元的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丙,并以指示文付的方式完成交付。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?(12年·卷三·9題一B)
A.在乙分期付款期間,汽車已經交付給乙,乙即取得汽車的所有權
B.在乙分期付款期間,汽車雖然已經交付給乙,但甲保留了汽車的所有權,故乙不能取得汽車的所有權
C.丙對甲、乙之間的交易不知情,可以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車所有權
D.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車所有權
[答案解祈]①甲、乙汽車買賣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,買受人乙取得所有權附生效條件。故A選項錯誤;B選項正確。②甲將汽車出賣給丙的,屬于有權處分。既然是有權處分,就和善意取得無關(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條件)。故C選項錯誤。③甲、乙保留所有權買賣未登記,保留所有權買賣期間,甲將汽車出賣給丙的,丙為善意(不知情),丙可取得汽車所有權。故D選項錯誤。④或曰:前面一堆對買受人期待權保護的通說觀念哪里有呀?我給您指個路:“附條件買賣中買受人之期待權”,載王澤鑒著《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》(第七冊)第177?263頁,北京大學出版社。
